組織章程
中華肉品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促進肉品科技交流與肉品產業之發展、協助本會會員增進肉品產銷知能,提升肉品產業經營管理與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oo省(市)肉品協會或oo省oo縣oo縣(市)肉品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取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管核備。
設置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一至二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缷任理事長均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中華肉品學會章程修訂備忘錄
中華民國84年11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肉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促進肉品科技交流與肉品產業之發展、協助本會會員增進肉品產銷知能,提升肉品產業經營管理與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oo省(市)肉品協會或oo省oo縣oo縣(市)肉品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 一、促進肉品產銷發展之研究、推廣教育有關事項。
- 二、提升肉品產業經營管理有關事項。
- 三、辦理國內外肉品科技學術交流有關事項。
- 四、接受政府或相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事項。
- 五、有關肉品產銷之調查、資訊蒐集、教育訓練、諮詢、評鑑等事項。
- 六、發行協會期刊及其他有關刊物。
-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畜、禽肉品生產、加工、衛生管理、運銷、推廣、研究等相關工作者。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營肉品產銷事業之相關團體。
-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唯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取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管核備。
設置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一至二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缷任理事長均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84)內社字第848333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肉品學會章程修訂備忘錄
1100108
- 84年11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84年12月26日台(84)內社字第8483339號函准予備查。
- 92年12月30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修訂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部分條文,為因應推展本會會務及加強會員服務之需求,設置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一至二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 98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修訂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部份條文,本會缷任理事長均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 104年12月0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部分條文,為了擴展會務發展,自105年度起團體會員會費由原來的會費每年新台幣五千元提高至一萬元。
- 108年12月13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部分條文,為了擴展會務發展自109年度起個人會員會費由原來的會費每年新台幣五百元提高至一千元。